辽宁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辽宁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确保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适应我省教育改革发展需要,围绕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的要求,遵循教育规律和教师成长发展规律,坚持育人导向、能力导向、实践导向和专业化导向,坚持科学、公平、安全、规范的原则,以提高中小学教师的师德水平和业务能力为核心,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建立体系完善、标准统一、认定规范、管理科学的教师职业准入制度和管理制度,带动和促进教师队伍整体水平提高,努力为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做出新贡献。

  二、 工作目标

  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专业化水平;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规范中小学教师资格准入标准,强化申请认定人员的教育教学能力考查,确保师资质量;以中小学教师专业标准、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和考试评价体系引领师范类院校教师教育改革,推进中小学教师的职前教育和职后培养,促进教师素质能力和水平的提高。

  三、 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启动时间

  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工作启动时间为2016年上半年。教师资格考试笔试一般在每年3月和11月各举行一次,面试一般在每年5月和12月各举行一次。

  (二)考试标准

  按照教育部制定的教师资格考试标准和教师资格考试大纲,组织统一的教师资格考试。国家确定笔试合格线,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面试成绩合格线。

  (三)考试对象

  具有辽宁省户籍,或人事关系在辽宁省可报名参加我省教师资格考试。普通高校在校生可在就读学校所在地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2015年12月31日之前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类专业学生,可以持毕业证书申请直接认定与所学专业相应的中小学教师资格。2016年1月1日之后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类专业学生,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者,不再执行直接认定的政策,须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自本实施方案下发之日起,已取得我省2016年之前组织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两科合格证书者,可按原办法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对仅取得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单科合格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的申请人,应参加我省自行组织的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单科补考(具体办法、时间由省高中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确定),补考合格的人员按原办法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四)报考基本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3. 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

  4. 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

  普通高等学校在校三年级及以上学生,可凭学校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报考。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5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曾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考试内容与方式

  1. 考试内容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两部分。

  笔试主要考查申请人从事教师职业所应具备的教育理念、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知识、科学文化素养和阅读理解、语言表达、逻辑推理和信息处理等基本能力;教育教学、学生指导和班级管理的基本知识;拟任教学科领域的基本知识,教学设计实施评价的知识和方法,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

  面试主要考查申请人的职业认知、心理素质、仪表仪态、言语表达、思维品质等教师基本素养和教学设计、教学实施、教学评价等教学基本技能。

  2. 考试科目

  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保教知识与能力》2科。

  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2科。

  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3科。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3科。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科目测试,暂采取结合面试一起考核方式进行。

  3. 考试方式

  笔试采用纸笔考试方式。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情境模拟等方式,通过抽题、备课(活动设计)、回答规定问题、试讲(演示)、答辩(陈述)、评分等环节进行。

  笔试和面试考生通过教师资格考试网站进行报名后,到指定考点进行报名审核,并现场确认报考信息。

  考生笔试各科成绩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的,方可报名参加面试。

  (六)考务工作

  1. 组织实施

  教师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由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组织实施。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为省高中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招考办)和省教师培训交流中心。省招考办按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组织实施笔试考务工作。省教师培训交流中心按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工作规程》,制定面试实施细则,组织实施面试考务工作。

  教师资格考试以市为单位设立考区。各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省招考办、省教师培训交流中心的安排,负责做好本区域内教师资格考务工作,做好政策宣传、考场安排、考官推荐和本级培训,保障教师资格考试安全有序进行。

  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使用教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笔试和面试的报名受理、考点设置、考场编排等考务管理工作。

  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组织开展与考务相关人员的安全保密教育和考务流程培训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教师资格考试机构不得组织教师资格考试培训。

  2. 阅卷及面试

  省招考办负责笔试答题卡扫描数据的报送工作,笔试阅卷工作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组织。

  面试一般按学科分组进行。每个考评组由不少于3名考官组成,设主考官1名。按照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面试考官由高校专家、中小学和幼儿园优秀教师、教研机构专家等组成。省教师培训交流中心负责面试评分表的保管、存档等工作。

  3. 考试成绩

  考生在笔试和面试成绩公布后,可通过教师资格考试网站查询本人的考试成绩。考生如对本人的考试成绩有异议,可在考试成绩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省教师资格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笔试单科成绩有效期为2年。笔试和面试均合格者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中心)颁发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为3年。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是考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必备条件。

  4. 考试收费

  按照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规定收取教师资格考试费,具体标准另行公布。

  四、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教育行政部门全面负责省内教师资格考试工作,成立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由省教育厅主要领导兼任领导小组组长,主管副厅长、省招考办主任任副组长,省教育厅教师与人事管理处、财务处、学前教育处、义务教育处、高中教育处、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省招考办、省教师培训交流中心负责同志为成员。各市教育行政部门成立相应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并组织辖区内教师资格考试工作。

  (二)做好政策宣传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高校要做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的政策宣传工作,坚持统一政策、正确引导,加强对改革重要意义和各项政策的宣传,营造吸引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的良好氛围。

  (三)严明工作纪律

  坚持“公开公正、竞争择优”原则,严肃纪律要求,严禁在教师资格考试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对试题命制、考务管理、监考等考试相关人员发生的违规行为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考试纪律的考生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3号令)进行认定和处理。

  (四)建立协调机制

  省招考办和省教师培训交流中心根据《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应急处置预案实施办法(试行)》及时妥善地解决好考试期间出现的各类问题。加强信息沟通,实行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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